资
信证明(原件)。章程(原件);(8)被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9)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则提交其合营合同(原件);(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企业、 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8)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况说明(原件);(10)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2)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名单(原件)、符合三资企业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境内公司、投资高新>投资程序分享到:3.外商合资企业(1)外商成立合资企业的申请(原件);(2)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3)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
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办事指南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户网站2015年1月14日来源:若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 合同和章程;(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原件)、投资促进局责任编辑: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或者单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合资、
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明的公证文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 法规。董事(监事)的有效明文件(复印件);(7)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9)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0
)若中方含国有资产,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原件)、 若外商为自然人,若外商为自然人,(二)办理条件: 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合同(原件);(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明的公证文件(原件)。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办事指南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体中文繁体中文ENGLISHDEUTSCH网站页高新印象高新区简介历史沿革区位区划发展战略图说高新高新投资高新投资动态投资项目投资政策投资载体投资顾问投资程序投资成本投资问答企业服务经济管理建设管理科技服务设立变更年审年检纳税服务外商投资土地房产质监管理科技创新创新成果主体培育创新平台科技金融创新合作高新动态时政新闻经济数据部门动态企业动态媒体关注政务公开新通知公示公告领导简介机构职能政策文件公开目录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互动交流高新企业区内企业企业风采配套环境生态高新通衢物流教育卫生餐饮美食休闲娱乐便民服务平安高新网站页高新印象高新区简介历史沿革区位区划发展战略图说高新高新投资高新投资动态投资项目投资政策投资载体投资顾问投资程序投资成本投资问答企业服务经济管理建设管理科技服务设立变更年审年检纳税服务外商投资土地房产质监管理科技创新创新成果主体培育创新平台科技金融创新合作高新动态时政新闻经济数据部门动态企业动态媒体关注政务公开新通知公示公告领导简介机构职能政策文件公开目录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互动交流高新企业区内企业企业风采配套环境生态高新通衢物流教育卫生餐饮美食休闲娱乐便民服务平安高新站内搜索:超级用户一、
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原件)、 需提交其明文件(复印件)。需提交其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董事(监事)的有效明(复印件);(6)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明的,
2.外商资企业(1)外商成立资企业的申请(原件);(2)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3)资企业章程(原件);(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原件)、需提交其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研究报告(原件);(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股权并购需提供中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6)被并购境内公司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7)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需提交其明文件(复印件)。 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监事)的有效明(复印件);(13)被并购公司权务处置说明(原件);(14)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石坪桥分公司注销 合作,委派董事(监事)的文件(原件)、(三)需报送的资料1.中外合资(作)企业(1)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2)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 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明的,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明的公证文件;(7)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董事的有效明文件(复印件);(10)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11)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
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明的公证文件;(7)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国投资者(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5)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6)合营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原件)、资信证明(原件)。
5.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2)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3)若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资信证明(原件)。资信证明(原件);(8)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的有效明(复印件);(6)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