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
)作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次发行上市”)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2014年4月8日出具了鄂山河字(2013)030-补1号《补充法律意见》、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号)的要求,2014年8月25日出具了鄂山河字(2014)030-补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不存在虚记载、 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事宜先后于2013年11月22日出具了鄂山河字(2013)030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中需要发行人律师回复的下列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名称、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农尚环境”
律师声明事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简化名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2015年2月10日出具了鄂山河字(2014)030-补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鄂山河字石桥铺分公司注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公司、发行人、)的聘法律顾问,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