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公司法》”

或“

ST东源:本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_金科股份(000656)_公告正文_财经_凤凰网公益|文化|佛教|媒|杂志|爱玩|中手机凤凰网加入桌面站内站内站外证券汽车页资讯台湾评论财经汽车科技房产娱乐星座时尚体育事历史读书教育健康亲子游戏城市论坛博报微博·纪实·凤凰卫视新闻评论专栏产经消费专题基金理财银行保险外汇期货贵金属收职场管理3G企业人物日历股票行数据研报大盘公司机构评级主力荐股图解新股港股美股创业板排行滚动百科黑马股吧博客提点意见股票行行走势大单追踪资金流向持仓成本龙虎榜大小非解每日行每周行每月行基本信息公司简介股票简况股东股本股东户数股东明细流通股东公司高管高管成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数据业绩预告财务简况财务指标资产负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分红派息分红派息记录分红派息预案公司公告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发行上市发行计划发行结果上市况增发新股相关资讯公司新闻相关新闻相关帖子相关博客研究报告个股综评金科股份(000656)公告正文ST东源:

请律师和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名称、   本所承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对本法

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与验证,对原《法律意见书》作出补充。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记载、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除别说明者外,一、

)。

1.金科集团(包含其前身公司,渝中区办公司

2009年10月21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馈意见》”)、   《馈意见》第1点:每次股权变动涉及的出资或股权转让款支付是否到位。   股权变动的定价依据、本所就《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证券法》”),于2009年7月30日出具了《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请申请人以列表的形式逐一详细说明金科集团(及其前身公司)每次股权变动的原因、

与其在本6-1 法律意见书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有关事宜,金科集团(及其前身)历次股权变动况如下:工商核名

ST东源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公告日期2011-05-31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6-0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

为此,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缩略语,

原《法律意见书》”

)作为重庆东源产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下同)成立于1998年5月21日西彭分公司注销

)。

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在原《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   本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经核查,合川开公司

ST东源”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就本次交易发出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馈意见通知书》(0号)(以下简称“)、就有关事项向

相关方作了询

问,)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在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本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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