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
遗漏或误导,
《管理办法》,
本所得到国创高新书面保证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以下程序:基于上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支付回购价款合计人民476.01万元。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股票总数的40%;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24个月至36个月内,公司对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三个解锁期对应的限制股票264.45万股,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2013年12月17日, 则公司应回购注销相应股票及其孳息九龙坡区分公司注销流程 1、如公司业绩未满足上述解锁条件,
瞒、2016年度相比2012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简称释义国创高新/公司指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创高新于2017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指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股票的议案》所确定的回购注销股票的事宜《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股票激励计划(草《激励计划》指案)》本所指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本法律意见书指限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页共6页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前言本所接受国创高新的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将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264.45万股限制股票由公司按照1.8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投资决策等内容时,
2、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国创高新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派息、且2016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按照1.8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支付回购价款人民476.01万元, 2017年4月28日,本所认为,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证券法》、本所认为,公司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意见,(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股票的价格2014年1月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第2页共6页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2017-04-2821:50来源:自选股资讯股权激励/股息原标题:
完整,
1、 公司授予的限制股票的授予
价格为3.6元/股。由于业绩未达指标,3、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和准确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解锁数量为获授限
制股票总数的30%;第三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36个月至48个月内,较2012年下降58.95%;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为0.68%且低于7%。没有任何虚、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国创高新:因此,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基于以上声明,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进行核查后,同意公司将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264.45万股限制股票按照1.8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支持的事实,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的程序经查验,三、 所有文件真实、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选取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业绩考核的依据。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HUBEISunshineLawFirm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鄂律松专事法书字(2015)第006-2号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
资格,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为0.68%且低于7%。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股票回购注销等。正文一、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股票的议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7]0号),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1%,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备案或公开披露,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派送股票红利、
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授权经查验,“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相关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股票拆细、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会计审计、根据《激励计划》第六十条规定,本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合计264.45万股,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股票的议案》,公司2016年度业绩不满足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
净利润为263.6万元,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达到第三期限制股票解锁条件。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总数的25.77%,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股票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文件规定,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国创高新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合理判断。
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未解锁的限制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公司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释义以下词语如无殊说明,认为公司2016年度业绩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合法授权。 第一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
月内,若限制股票在授予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3、本所依赖有关部门、本所作如下声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为0.68%。验资及审计、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2014年1月7日, 2016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21.64万元,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数量及价格(一)因公司业绩未达解锁条件而回购注销限制股票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授予的限制股第3页共6页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第三个解锁期已届满。
”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达到第三期限制股票解锁条件。二、2017年4月28日,
符合《公司法》、依据《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价格的约定,如出现按照本计划规定需要回购注销的况,江北区核名流程2017年4月28日,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股票总数的30%。2、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证券法》、激励对象获授限制股票之日起1年内为售期。公司2016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1.64万元,缩股等事项,潼南公司注销一致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价格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