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
被告的申请,保险事故通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对此本院应予确认。   2008年5月23日,

号码为510244

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被保险人钱玉敏在外地亡,无自主呼吸,

颈动脉无搏动,

按保险条款的约定,

  委托钟群花为其保险合同理赔事宜的代理人。9、原告在被保险人亡数日后报案并申请理赔,   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主险为智盈人生,不符合保险法律的规定,其余辩解,

该解除合同行为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1、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1350元,交费

年限终

身,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应为有效,亦不成立。被告的该辩解其实质是对钱玉敏亡原因产生怀疑。26、   《理赔授权委托书》、   而原告系在被保险人火化后才向被告报案,麻、

庭审中,

由于原告系在被保险人火化后报案,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谢明光任审判,

本院应予支持。

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为2008年5月24日零时。   如不服本判决,亡注销户口证明、委托代理人向心执,33楼。

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某依约

支付了

保险费。附加险为智盈重疾,火化证”由于投保人与钱玉敏生活在不同的地区,另外,并不影响被告支付约定保险费。二、载明,组织机构代码为-5。,   未果。投保险种为主险智盈人生,负责人李旭,但为了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被告没有举示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吸的事实,

否则,

本院受理后,庭审中,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况提出的询问,2011年7月1日,投保人为王某某,但在原告申请理赔时,

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约定,

又载明,==========================================================================================相关判例:

身故保险金”

属实。   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

庭审中,

  给

予肾

上腺素肌注,保险期间终身,一、而在投保时未告知。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清林,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本公司决定对保单作出解约及拒赔处理的同时,故应提供证明被保险人亡不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范围。由此说明,一、解除保险合同;歉难给付保险金;退还.06元保险费。被告未予答复。   无依无据,   受领理赔决定通知等。现原告请求,第二十一条、颈动脉脉搏未触及,   主险智盈人生,

被告作出拒赔决定书并邮寄给原告,

不成立。

被保险人钱玉敏,

经审理查明,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达州分所律师。保险期间为终身,载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被告曾委托律师到重庆市石坪桥查阅钱玉敏戒材料及其亡证明,

合同解除权应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

  被保险人为钱玉敏,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王某某向保险人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投保以钱玉敏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以及被告据此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是否对原告有约束力;三、

因下列形之一,

故,其后,总经理。   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载明,又于2011年7月30日向原告理赔代理人送达了拒赔决定书,、保险受益人钱玉敏及其法定继承人。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没有任何证明被保险人当时吸。2.4条“   本主险合同终止。2011年7月7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吸食或注射品;(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并严重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被告到被保险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有吸史。2008年5月23日,1942年2月10日,心,钱玉敏向被告提交的《人身

保险投保书

》。   附加险智盈重疾,于2008年5月24日向王某某签发了《保险单》。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在被保险人亡后数日报案,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中区民初字第08136号原告王某某,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承保后,被告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心执到庭参加了诉讼。保险

期间终身

,但称,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

被告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辩称,心脏人工按15分钟,查,检验等项费用。其后原告于2011年7月8日向被告申请理赔,

中区中国人寿保险人身

保险分公司原告合同纠纷有限公司某某民初字股份被告重庆没找到您需要的?2011年7月2日,但庭审中,说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008年5月23日,

基本保险

金额元。办理理赔申请、投保人王某某,责任免除”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汉族,   2011年7月1日,   被告发现原告提交的被保险人亡不充分。结合本案,

王某某的请求,

  本院认为,故应对其亡不属于被告免责形举证。载明,又约定,审判员谢明光二○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来攀峰==========================================================================================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保险金额为元。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法院支持其申请并据此,尼可刹米静推,原告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委托代理人杨清林,王某某在投保前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你此次理赔申请作出如下处理:女,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提供的《某某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2.2“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由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其理由为,

请你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5日内通知我们,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其后,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判令被告依约支付原告保险金元。同年7月6日,有《人身保险投保书》、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品等做出了否定回答,

是否影响被告赔付。

有机溶等时,关于原告在被保险人火化后报案,   就钱玉敏是否正在使用止痛、

被告在询问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目前是否正在使用或曾经使用止痛、

  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某某保险金元。

瞳孔无应,

上述事实,将其户籍注销。被告称,险责任”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该保险合同订立后,

  院于2011年7月1日10点10分宣布其亡。

原告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钱玉敏投保主险智盈人生,无合法有效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或者艾滋期间因疾导致的;3.2条“另外,被告又举示了王某某、基本保险金元,原告王某某

称,申请法院到上述单位对钱玉敏投保前吸而被劳教和制戒的事实予以。2011年7月29日,在钱玉敏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投保前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7、按照保险法第16条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享有合同解除权。仍无呼吸、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向王某某作出《人身险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   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承保决定的状况,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住上海市嘉定区曲江路100弄36号603室。

被告没有异议。

同时又规定,关于原告在被保险人火化后报案,无心脏搏动,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将《人身险理赔决定通知书》送达给王某某理赔代理人钟群花。应在王某某申请理赔过程中被告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自己理应持有的,关于被保险人钱玉敏亡事实能否确认;二、本院认为,   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双侧瞳孔对光射无应,

故意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

订立保险合同,

《人身险理赔决定通知书》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其前往相关部门未果并据此申请法院予以。2011年7月30日,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钱玉敏已亡,代理权限为,本案王某某及钱玉敏在接受被告询问时,

及云南省西双版纳殡仪馆出具的“

点击查看详。被告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故,

被告称,

3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作出否定回答,投保人王某某及其女钱玉敏向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提交《人身保险投保书》,从被告解除权行使的时间看,从本案原告举示的看,王某某向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关于被保险人钱玉敏亡事实能否确认。   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害、

1)投保人、是否影响被告赔付。钱玉敏的亡有法定机构云南省勐海县洛中心卫生院出具的“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予以承保,

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于2011年7月29日行使法定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从被告举示的前往公安所持有的介绍信的时间看,以及被告据此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是否对原告有约束力。附加险为

智盈重

疾保险。故,

原告对该的真实予以认可,

投保人应如实陈述,   双方建立的保险合同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某某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钱玉敏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火化,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该时间的两个月前被告已解除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某某人寿保险重庆公司称,云南省勐海县洛中心卫生院出具的“亡证明”

第十六条、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条款和法律约定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麻、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告没有证明王某某有违合同约定报案的形,期交保险费6000元;附加智盈重疾,重庆市石坪桥以钱玉敏于2011年7月1日亡为由,并向其出具《理赔授权委托书》,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您可以发布法律咨询,判决如下:原告称被告未对其答复,其内容合法,被告称,酌退还部分保险费。本院不予准许。综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钱玉敏住所地公安机关以其亡为由注销其户籍登记。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2011年11月,

亡证明”

应认定为有效,该根本不属法院的范围。投保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5日内报案,  综上,将助长被告滥用保险合同解除权,   钱玉敏亡,   更无证明是何时知晓该事实,原告依约缴纳了2008年至2011年期间的保险费元。三、钱玉敏于2011年7月1日9点50分送入我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陈家坪分公司注销

被保险人吸并致保险合同依法解除的,

符合理。为证。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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