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一部分关
于《馈意见》问题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使用的简称、
期间”)接受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5年7月3日出具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所使用的简称、以《法律意见书》、需补充披露发行人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博士眼镜()-公司公告-博士眼镜:现针对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2日签发的第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的生产经营况及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形,巴国城分公司注销 于2016年4月15日出具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股票行中心-搜狐证券搜狐页-新闻-体育-S-娱乐-V-财经-IT-汽车-房产-家居-女人--播客-ChinaRen-邮件-博客-BBS-我说两句-搜意见馈手机随时随地看行加入收夹设为页页页个股个股指数指数排行排行板块板块自选股自选股博士眼镜行图表实时行推荐成交明细分价表历史行龙虎榜数据新闻资讯公司新闻公司公告个股研究行业新闻相关新闻公司概况公司简介股本结构管理层经营况简介重大事项备忘分红送配记录持仓明细主要股东流通股股东基金持仓限售股解表财务数据重要财务指标主营收入构成资产负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业绩预告财务报告博士眼镜()实时行加入自选股公司新闻公司公告个股研究行业新闻相关新闻千股千评公司公告博士眼镜:
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内容,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7-02-2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据申报材料显示,3-3-5-1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的内容,
2011年11月、), 《律师工作报告》、基准日”《律师工作报告》、担任其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5年12月25日出具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除非上下文另有说
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 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及《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近三年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16年6月30日(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