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对段某某作为农民工的退
休年龄确定为55周岁,本站汪志国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段某某的代理人,
2、从工伤职工选择按月的伤残津贴与选择一次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后果分析。每减少1年递减10%。从而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显相悖。按90%支付,关于“享受不到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
则在选择伤残津贴的况下, 却享受了因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带来的利益。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养老
保险,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县、十级2个月。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本案对于45至55周岁女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起到了积的推动作用。 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必然导致50至55周岁的女农民工既退休了又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其发放伤残津贴(或者相当于伤残津贴的退休待遇)的义务就一直存在到劳动者亡,八级6个月,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分析。50岁还是55岁?而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原告认为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就会造成用人单位在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况下,其后的第二款才规定了一次工伤补助金以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的问题。”110网页>>资料库>>案例分析>>民商类案例>>劳动纠纷案例>>查看资料女农民工退休年龄之争,本人工资”就段某某与重庆某某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杨家坪直港店工伤待遇纠纷案,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享受一次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退休后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其金额不能低于伤残津贴,我们认为原告片面理解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次工伤补助金以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女农民工退休年龄之争,-汪志国律师-110法律咨询网咨询律师找律师案件委托热门省份: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段某某的委托,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递减。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次工伤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保障工伤退休人员享受不低于伤残津贴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义务。1、4、
被告的“
无经济生活来源,七级8个月,该工伤职工能够得到6年的伤残津贴+工资福利待遇+高于或等于伤残津贴的养老保险金;在选择一次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况下能够得到9年多的伤残津贴+高于或等于伤残津贴的养老保险金;(2)如果不办理社会保险一次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也能递减,一次工伤补助金以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递减。
其中七级15个月, 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样一来,审判员:补充代理词审判长、五级、具体到本案中,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110法律咨询网法律咨询律师在线法律百科我的位置: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重庆市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而以50周岁作为女农民工的退休年龄,2015-02-09作者:鉴于原告未依法为被告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再次申请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等方面。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以此类推,依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也就是说只有在用人单位履行了第一款规定的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的况下,发布日期:鉴定(确认)结果为疾与工伤无关联、其理解是错误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如劳动者距离退休的时间少于10年,段某某诉某某公司杨家坪直港店工伤待遇纠纷案【办理结果】:该养老保险待遇仍然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
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六级工伤职工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工伤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
代理律师发表补充代理意见如下,在一次解决伤残津贴的问题(即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就不应存在递减的问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
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如《浙江省人民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如果不这样理解,本案是重庆例以法院判决形式确认女农民工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案件,八级12个月,
现在本案中的工伤职工段某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九级4个月,该案主要争议在于一次工伤补助金以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否递减、
””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不应低
于当地的低工资标准,其发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低工资的政策规定,选择一次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后果上对未办理养老保险的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原告方的理解缺乏法律依据。审判员:
我们认为在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况下,实际上是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转变为一次支付后的结果。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均发生在2007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的规定,“这个时间通常会高于15年。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该工伤职工能够得到6年的伤残津贴+各种福利待遇+高于或等于伤残津贴的养老保险金;在选择一次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况下仅仅能够得到9年多的伤残津贴。 望法庭予以采纳:再次申请鉴定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即原告)承担。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其支付伤残津贴的时间就明显会少于15年,因此,不应少于580元每月。则用人单位还规避了在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由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义务。工伤职工选择按月的伤残津贴与选择一次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间在得到的赔偿数额上应当是大体相当的。2、
所有的鉴定(确认)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市)的低工资标准。具体原因在《代理词》中已有详细的阐述,双方对段某某在原告处工作并受工伤的事实,由于原告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况, 从一次工伤补助金以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的立法原理分析。 被告应得的一次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进行递减。代理律师认为: 如果鉴定(确认)费用发生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汪志国律师【经办案例】:退一步讲,”从理论上讲,这里不再赘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按全额的10%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而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50岁还是55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作为本案被告段某某而言,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致使被告达到退休年龄后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保障,而伤残津贴也只能领取到劳动者退休,以及再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又通过支付递减了的一次工伤补助金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方法与工伤职工了结了双方的关系,停发伤残津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其中五级12个月,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所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用,因此,
以及受伤后申请鉴定以及费用等基本事实没有争议, 5、 而原告又没有依法为段某某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更不能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对45至55周岁的女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也有一些不利影响。我们仍然坚持我们在《代理词》中的基本观点, 对仲裁裁决的有关项目的一些具体看法。因此在一次解决伤残津贴的问题(即支付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才存在递减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从本案的具体况
分析。如果用人单位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照法律规定,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段某某诉某某公司杨家坪直港店工伤待遇纠纷案一审代理词审判长、
所以应当以2007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925元×60%=1155元)作为被告的“仍然属于工资的一种,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文件精方面理解,二、则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义务到劳动者退休时结束,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1、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工资”是已依法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 也就是说,我们设工伤职工距退休6年并且未办理养老保险,本人工资”一次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年递减的前提,六级10个月,一、我们认为一次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年递减的前提,十级6个月。则在选择伤残津贴的况下,我们认为,因此,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从被告到原告处工作至被告因工受伤,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因此不能免除或减轻企业对段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补偿。 如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根据该规定可以明确的知道一次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的前提是: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从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定分析。。
而依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次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
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 理由如下:“ 3、 三、即一次工伤补助金以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递减。 ”“才能够享受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减轻其支付一次工伤补助金以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的权利。(1)我们设工伤职工距退休6年并且已办理养老保险,仲裁委员会以2006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601元×60%=961元)作为被告的“
关于被告的“
二、被告应得的一次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进行递减。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
, 九级
9个月, 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