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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1重庆分公司注销 《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南山控股”关于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股票行中心-搜狐证券搜狐页-新闻-体育-S-娱乐-V-财经-IT-汽车-房产-家居-女人--播客-ChinaRen-邮件-博客-BBS-我说两句-搜意见馈手机随时随地看行加入收夹设为页页页个股个股指数指数排行排行板块板块自选股自选股南山控股行图表实时行推荐成交明细分价表历史行龙虎榜数据大宗交易新闻资讯公司新闻公司公告个股研究行业新闻相关新闻公司概况公司简介股本结构管理层经营况简介重大事项备忘分红送配记录持仓明细主要股东流通股股东基金持仓限售股解表财务数据重要财务指标主营收入构成资产负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业绩预告财务报告南山控股(002314)实时行加入自选股公司新闻公司公告个股研究行业新闻相关新闻千股千评公司公告南山控股:http://www.shujin.cn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信达重购字[2016]第002-06号致: (0755)真(Fax.):NO.6001YITIANROAD,信达”SHENZHE
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信达重购字[2016]第002-04号)(以下简称“ 南山控股
(002314)-公司公告-南山控股:《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对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任南山控股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