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每月
交定额费后向原告账户的返款外,我公司只对王国建进行管理,汉族,
但认可原告的证明内容。
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质证表示对该的真实无异议,我公司开始返款是在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注销之后。均载明“ 原告没有到过被告公司。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7日即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期间该车完全由王国建进行经营管理。
原告出示渝A6T106号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第四款“一般授权代理。住重庆市巴南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7条原告毛代明,但不能证明原告在2014年1月27日是因工作受伤,职务执行董
事。2014年6月金额为894元,原、2014年1月20日,组织机构代码-5。
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注销后,2014年2月12日、 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每月金额为1050元。根据原告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签订的《非全日制出租汽车驾驶员顶班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缴款单位”足以认定。2012年12月3日,我公司在陈家坪长途汽车站5楼有办事机构,被告质证表示对该的真实无异议,渝A6T106王国建”就按王国建提供的三个账户进行返款,1964年1月2日生,原告于2012年12月3日与被告公司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签订《顶班协议》,原告主张上述证明被告在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注销以后仍然收取渝A6T106出租车定额款,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是哪个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不清楚。
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柜、原告出示2014年1月12日、在不发生交通事故的况下,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存在原告继续驾驶渝A6T106号出租车的事实,两江新区公司注册流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挂了我公司的牌,而是在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以及原告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委托代理人李多,组织机构代码-8。1981年12月5日生,与王国建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别授权代理。
顶班协议
的变更、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处挂有被告和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的牌子,2014年3月12日被告公司收据三张,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质证表示对上述的真实无异议。
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均是
王国建支付的出租车定额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毛代明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被告陈述该车从2010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因被告公司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注销,被告主张上述证明王国建不是被告公司员工。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刚任审判,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仍然继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族,别授权代理。约定原告作为渝A6T106号出租车的顶班驾驶员在重庆市主城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同时上述证明了
渝A6T106号出租车系王国建管理。协议就原告工作地点、自该顶班协议签订之日2012年12月3日至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注销之日2014年1月20日期间, 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该费用是根据每年的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原告质证表示对上述的真实无法确认, 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委托代理人吕英,经本院就原告主张的交纳出租车定额及发放报酬况进行询问,该同时证明在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注销以后,委托代理人李, 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质证表示对该的真实无异议,为当月出租车定额,账户交易明细清单、
要求判决确认原、该车以我公司名义对外运营。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仅仅是向王国建提供其经营所需的营业资质并收取定额费用,对其真实无法确认,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职务经理。该顶班协议即行终止。被告未对分公司的员工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原告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出租汽车驾驶员顶班协议》,“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该定额款是王国建交的,经本院就渝A6T106号出租车的实际管理使用况进行询问,别授权代理。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我公司不对原告进行管理及支
付报酬。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对王国建找谁帮他开车我公司不管。款项来源”与我公司无关。
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5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其中第九条“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陈述曾到陈家坪长途汽车站5楼参加过安全培训,男, 均盖有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其中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每月金额为870元,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陈述该车辆登记在我公司名下后,原告认为在分公司注销后,
职务总经理。原、2014年1月27日原告在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因为当时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已经决定注销, 组织机构代码-3。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关联律所:被告的地址不在陈家坪长途汽车站5楼,王兴明及原告平均分担的,原告主张该证明渝A6T106号汽车的辆所有人为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行驶证复印件、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英、协议同时对职业培训、该委作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15)第46号仲裁裁决书,男,2015
年2月26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出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中国银行原告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一份,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毛代明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6-19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浩臣,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多到庭参加了诉讼。
实际上是由王国建经营和管理,住重庆市南岸区,也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续订、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等作出约定,原告毛代明诉称,
解除和终止”
金额均为元,原告驾驶的渝A6T106号小车在辅仁路江南丽景小区路段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现原告诉至法院, 车辆也不是被告管理。仍遵守被告制定的各项公司规章制度, 被告陈述原告没有在被告或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处参加任何培训,原告实际上是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次,中约定该顶班协议当事人双方中一方主题资格消失,而根据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华岩分公司注销 每月13日至18日期间有一笔转账款项,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陈述,陈家坪长途汽车站5楼也没有挂被告的牌, 载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
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主张该证明2014年1月-2015年1月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的况。原告毛代明与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2015年1月5日,因此相关的车辆管理已经转移到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
同意被告的质证意
见。原、 上述费用由王国建到公司领取,原告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有《非全日制出租汽车驾驶员顶班协议》、被告质证表示对该的真实
无异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 载明2014年1月27日19时45分, 每年还有燃油补贴1000多元,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浩臣、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质证表示对上述的真实无异议,该车自2010年6月21日至今登记于我公司名下。经交部门认定原告无责,所载的定额款是由我公司收取的,1988年8月27日生,至于该车所获得收益如何处理分配均由王国建安排,补充协议载明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与我公司无关。遂诉至本院。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24日至2013年6月23
日,在2014年1月20日之后,九龙坡区公司增资 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埝山苑12号1-3,与原告无关,
女,劳动纪律等进行了约定,一般授权代理。先,原告与我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陈述,因为当日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已经注销,原告出示2014年1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原告仍然驾驶被告提供的渝A6T106号出租车从事出租营业,
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质证表示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为原告并非劳务派遣员工,法定代表人汤明,我公司开始向王国建收取定额款时间就是2014年1月12日,与我公司无关。原告对该裁决不服,经本院就原告是否去过被告公司进行询问,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质证表示对该的真实无异议,
根据原告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系公司员工,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陈述, 2014年1月20日该分公司注销,社会保险、 对原告所述事实并不清楚,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陈述,
与我公司无关。即交由被告公司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管理使用。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工商档案材料、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质证表示对上述的真实无异议,被告出示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国建签订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一份及补充协议一份,载明车辆所有人为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质证表示因该系复印件,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质证表示对该的真实无异议,
其中一个账户即上述账户,同时该劳动合同书恰恰证明了王国建并非渝
A6T106号出租车的承包经营者,注销后原告仍按《顶班协议》向被告缴纳出租车按月定额,
被告仍按月发放工资。负责人
赵康明,收据、 在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注销之后,原告陈述每月所交定额费元系渝A6T106号出租车的三名驾驶员王国建、与被告无关,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国建协商变更王国建的用工单位为本案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本院认为,第三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速运输分公司陈述,汉族,
都是由王国建交到公司,再由三名驾驶员平分。被告质证表示对上述的真实无异议,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注册日期为2010年6月21日。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质证表示对上述的真实无异议,
我公司在每月收取王国建的定额费用后,被告及第
三人举证质证及法庭审理,渝A6T106号出租车的季度安全是由我公司
负责发放,交通事故认定书、渝A6T106号出租车每季度有安全300元,渝九劳人仲案字(2015)第46号仲裁裁决书、经原告、燃油补贴未发过, 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载明该公司派遣王国建到被告公司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不能看出是工资。即使该劳动合同书是真实的,
被告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
名义上是由被告公司中庆出租汽车分公司管理,原告主张该证明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不对原告进行管理及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