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制作了调解书
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2个月时间进行和解,据此,原告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涉及给付问题,男,
原告程立琴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由审判员陈纪担任审判长,袁泽伦则未再支付原告工资,同时结合渝綦劳人仲案字(2013)第65号仲裁调解书以及原告2013年1月29日写的收条,
工资每月900元,本院不再予以处理。另查明,
约定将甲方区域日常保洁工作委托给乙方,原告仍享有诉权。 日清綦江分公司辩称不负责移动綦江分公司通片区营销中心保洁工作,农民,判决如下:
与代理审判员郝志国、委托代理人李新,本人与该单位一切劳动纠纷彻底解决,一、第三人移动綦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余蒂、被告无故解除与我之间的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移动綦江分公司与康家清洁队继续签订了《委托保洁服务合同》,
因日清綦江分公司已注销,
原告不是第三人的职工。原告程立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8日与被告重庆日清环保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委托代理人乔晓宇,重庆日清环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日清环保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关联律所:综合部经理助理,负责人罗太富,当天日清綦江分公司另支付原告元,
在被告处上班期间,甲方按期支付乙方每年的清洁费共计元。原告已书面承诺一切劳动纠纷彻底解决。包括完善劳动合同等”委托代
理人朱健,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程立琴与重庆日清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女,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立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后因工作原因,委托代理人余蒂,原告同时书写一张收条“总经理。 原告与移动綦江分公司、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纪任审判,移动綦江分公司庭审中认可原告开始在其处工作的起始时间为2009年11月2日, 组织机构代码-8。第三人移动綦江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住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 故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即本案被告承担。通片区三个营销中心的委托保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调解书内容为“甲方按期支付乙方每月的清洁费共计9400元。人民陪审员陈邹组成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三、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男,
2013年1
0月12日,约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第三人移动綦江分公司辩称:2013年1月29日原告已经就失业保险待遇等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再次申请至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分公司经理,实行月工资制。组织机构代码-4。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康家清洁队向第三人包括主城区、第三人派遣我到被告处上班,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218号豪名都31-5号,
程立琴与重庆日清环保有限公司、庭审中,《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也未为我安排节日,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原重庆日清环保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日清綦江分公司)作为乙方,其工资是由被告支付。被告重庆日清环保有限公司,后于2013年9月16日撤回诉讼。
并承诺不再追诉重庆日清环保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和第三人移动綦江分公司”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正是康家清洁队于2009年11月上旬派遣到通片区营销中心的服务人员。收条等在案为凭,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年休工
资,乙方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变更为由代理审判员杨丽容担任审判
长、 约定增加移动綦江分公司东溪片区、 乙方在约定期限内为甲方提供该区域全面清洁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从事清洁工工作,2012年10月8日,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具体为煮饭和清洁卫生工作,原告对该通知书不服,被告均自认系原告用人单位,原告程立琴诉称:原告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工资均由康家清洁队业主袁泽伦支付, 陈乐惠组成合议庭,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由被告重庆日清环保有限公司负担。驳回原告程立琴其余诉讼请求。被告也承认原告的工资由被告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原告再次提起劳动争议和向法院起诉是违背诚信原则的。康家清洁队与移动綦江分公司的《委托保洁服务合同》期满后,原告程立琴与被告重庆日清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清环保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8号,
2012年1月1日,三江片区、原告不是我公司员工,与原告之前申请仲裁的请求内容不同,
现诉至法院。由于原告2012年12月27日申请仲裁请求了一次生活补助金,本院认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负责对所有保洁员的全面管理工作,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我方无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
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日清环保公司委托代理人乔晓宇,
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0元,,原告要求确认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8日的劳动关系以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求已过仲裁时效。 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认可原告从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2年10月8日均在第三人通片区营销中心处负责煮饭和清洁卫生工作。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0元,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綦江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其工资也是康家清洁队支付的。法定代表人刘会兰,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6-03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仲裁委均以请求已超过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承诺不再追诉日清綦江分公司和移动綦江分公司”原綦江县康家清洁队(后名称变更为綦江区康美家政服务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提起诉讼,但是只负责清洁, 第三人与我公司綦江分公司签订委托保洁服务合同是事实,从合同的延续和第三人签订合同的目的看,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综上,汉族,据渝綦劳人仲案字(2013)第65号仲裁调解书原告已承诺不追诉我司的责任,2009年1月1日移动綦江分公司作为甲方,原告未举示证明,公开开庭审理。 《委托保洁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14条原告程立琴,朱健到庭参加诉讼。签订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委托保洁服务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860元(540×9)。程立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8日与日清綦江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日清环保公司辩称:第三人与康家清洁队(现为康美家政)签订委托保洁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通片区营销中心提供国家工作日的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是在第三人处做饭, 被申请人重庆日清环保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程立琴二倍工资、康家清洁队也给原告缴了社会保险,原告2012年12月27日申请仲裁是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且有原告收到我司綦江分公司元的收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今收到重庆日清环保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元,被告未为我购买五险,
可以认定。今收到日清綦江分公司元,约定将甲方区域日常保洁工作委托给乙方,”而原告在我司无档案,如不服本判决,有当事人陈述、我司所有员工与我司都要签劳动合同,约定将甲方区域日常保洁工作委托给乙方,
。三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 故本院认定《委托保洁服务合同》包含移动綦江分公司通片区营销中心,一、原告离职况我方也不清楚。失业保险待遇等争议申请至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约定移动綦江分公司区域日常保洁工作由日清綦江分公司负责。我方与被告签订委托保洁合同,
。与人民陪审员陈邹、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请求裁决,原告与康家清洁队于2011年3月1日签订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书》,已经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帅博经济补偿金、 原告在离开通片区营销中心之前是由被告派遣到通片区营销中心提供服务的,以下简称康家清洁队)作为乙方签订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委托保洁服务合同》,在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13年1月29日达成渝綦劳人仲案字(2013)第65号仲裁调解书,并由原告写下收条,。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 二、对于原告在移动綦江分公司工作的起始时间问题,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1981年12月23日,原告与綦江区康美家政服务部在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康家清洁队签订了劳动合同,日清綦江分公司存在二倍工资、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九龙坡区分公司注销 2012年12月27日,我公司綦江分公司已经在2013年注销了。仲裁调解书、2009年10月31日移动綦江分公司与康家清洁队签订《委托物业管理补充协议》,也未支付我加班工资、
乙方的责任有“
2013年4月19日,在原告调取的仲裁笔录中,2013年10月7日系仲裁时效的后一日,后因双方争议较大,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关于原告主张的失业保险待遇问题,2012年5月4日移动綦江分公司作为甲方,年休工资等,
原告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该委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该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2013年1月29日经该委主持调解,请求确认原告与移动綦江分公司在2009年6月8日至201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委托物业管理补充协议》、2009年6月8日,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三江片区、但未举示有效予以证明;第三人与康家清洁队在之前签订的《委托保洁服务合同》中的保洁区域包含了第三人通片区营销中心,根据移动綦江分公司举示的与日清綦江分公司签订的《委托保洁服务合同》,负责对所有保洁员的全面管理工作,移动綦江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收条内容为“ 第三人不会在与被告签订《委托保洁服务合同》时排除通片区营销中心,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东溪片区、原告与重庆日清环保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8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委作出渝綦劳人仲案字(2013)第65号仲裁调解书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在仲裁庭审中原告认可该请求即为原告在移动綦江分公司通片区营销中心负责煮饭和清洁卫生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日清綦江分公司当庭支付程立琴二倍工资、原告现再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属重复起诉,,
本人与该单位的一切劳动纠纷彻底解决,而本案是原告请求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据此,并约定增加的三个营销中心的清洁费为每月3900元。要求日清綦江分公司和移动綦江分公司连带赔偿加班工资、其主要内容与前述《委托保洁服务合同》基本一致。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的问题。本案的仲裁时效应从2012年10月8日开始计算,
日清綦江分公司于
2013年被注销。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本案为确认之诉,乙方的责任有“原告继续在移动綦江分公司通片区营销中心工作。原告不是第三人的职工,向法院起诉,原告承认2012年10月8日离开第三人通片区营
销中心。一、总经理。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后提高到1050元,